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劉淑琴律師
被 告 張達緯
訴訟代理人 吳佳育律師
李嘉泰律師
李蕙珊律師
被 告 滕俊諺
訴訟代理人 黃祿芳律師
周家瀅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3日上午10時45分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