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仲慧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95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18萬38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4萬5,8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