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朱百福
黃欣厭
郭通海
陳武力
郭明春
謝昌珍
吳清立
黃順奎
葉明雄
郭建華
吳瑞祥
李瑞梁
林志曄
鍾世玉
陳隆禮
曾勝亮
林金貴
連添和
吳聲霖
邱天賜
高泉極
共 同
詹奕聰律師
華育成律師
複 代理人 程居威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捌仟肆佰捌拾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837萬7,626元,
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算起訴前之孳息即916萬8,0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54萬5,704元(計算式:38,377,626元+9,168,078元=47,545,704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萬0,440元,
惟因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2,應徵裁判費為14萬3,480元【計算式:430,440元-(430,440元×2/3)=143,480元】,另扣除已繳納之勞動調解
聲請費5,000元,是原告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為13萬8,480元(計算式:143,480元-5,000元=138,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