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黃夢妮
林季甫律師
被 告 巨量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紀柔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0萬8,050元(見本院卷第89頁),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萬7,329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萬1,553元(計算式:77,329x2/3=51,553,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5,776元(計算式:77,329-51,553=25,776),扣除已繳調解
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2,776元(計算式:25,743-3,000=22,776),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