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青雲
王東火 陳文堂
吳明城 賴坤輝
張進財 劉禹庭
連偉呈 黃兆華 林瑞銘 共 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如附表所示上訴人各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分別如附表所示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271萬6684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3654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勞工因給付退休金而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上訴人應暫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萬12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附表(新臺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