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金承運
馮基源律師
呂彥禛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聯物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工資新臺幣(下同)884萬9,931元(見本院卷第31至32頁),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即為884萬9,931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8,615元,
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萬9,077元(計算式:88,615x2/3=59,077,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9,538元(計算式:88,615-59,077=29,538),扣除前已繳納3,000元(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調解聲請費2,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6,538元(計算式:29,538-3,000=26,53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