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黎煥嶽
蕭清組
王秀娟
共 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2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各就其敗訴部分上訴,不服之
訴訟標的金額、裁判費分為如附表「合計」、「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
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如附表「應暫先徵收費用」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附表:(紀年:民國;幣別: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