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高煜
邱芷瑩(即邱樹良之繼承人)
夏忠誠 吳清金 謝源發
陳嘉隆 詹益鴻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各就其敗訴部分上訴,不服之 訴訟標的金額、裁判費分為如附表「合計」、「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 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如附表「應暫先徵收費用」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附表:(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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