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秀浩
即 被 告 天慶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2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第一項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其上訴聲明第二、三項,
按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
推定存續期間為5年,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40,000元【計算式:(薪資150,000元+勞退金9,000元)×12個月×5年=9,540,000元】,與其餘廢棄部分之請求給付(給付工資、退休金),雖屬相異之
訴訟標的,
惟自經濟上觀之,均係因定期給付而涉訟,其訴訟目的一致且利益亦相同,
是以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故
本件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9,5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677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6,5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