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張躍瀚
林羿萱律師
潘彥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藝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裁定撤銷。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貳佰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藝啟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00萬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本件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應先徵收39,2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尚欠36,2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