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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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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勞訴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5號
原      告  張躍瀚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林羿萱律師
            潘彥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藝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貳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藝啟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00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本件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應先徵收39,2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尚欠36,2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