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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特留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
原 告 即
反請求
被告
蕭丞隆
蕭靜玲
上列二人
訴訟
代理人
李亢和
律師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張洪盛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明煌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請求
特留分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2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
家事法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特留分等事件,業經
言詞
辯論終結
,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
命
再開辯論
。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杜安淇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