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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9號
原      告  彭張嬌妹
            彭統賢  
            彭偉恩  
            彭素金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彭智勇  
被      告  彭素琴  
上列當事人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0、21關於「遺產項目」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遺產項目」欄所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之判決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杜安淇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值
(新臺幣)
分割方法
20
建物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權利範圍:全)

由彭統賢2/6
、彭素琴1/6
、彭智勇3/6比例分割為分
別共有。
21
建物
新竹縣○○鎮○○里○○○0000號(權利範圍: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