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9號
原 告 彭張嬌妹
彭統賢
彭偉恩
彭素金
兼上二人
被 告 彭素琴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附表編號20、21關於
「遺產項目」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遺產項目」欄所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
家事訴訟事件之判決亦有
準用。
二、
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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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權利範圍:全) | | 由彭統賢2/6 、彭素琴1/6 、彭智勇3/6比例分割為分 別共有。 |
| | 新竹縣○○鎮○○里○○○0000號(權利範圍:3/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