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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原      告  佶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燕麟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律師
            許育誠律師
            劉華真律師
            張天民律師
被      告  吳麗卿  

            曾燕鵬  

            曜越有限公司

            耿祥有限公司


兼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胡明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明豪律師
            王瑜玲律師
            林俊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