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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0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電影發行收入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
原      告  薩摩亞商羚邦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小鳳 
訴訟代理人  陸詩薇律師
被      告  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光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影發行收入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今仍未補正,原告訴訟代理人復致電本院稱本件將不會繳費等情,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公務電話紀錄可參揆諸首揭說明,其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