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0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有仁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4,59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7,7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