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
原 告 朱國治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
9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今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及繳費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