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0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1,218,940元(計算式:1,169,000×35.26=41,218,940),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589,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
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