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106號
主參加原告 葉宏謨
主參加被告 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525,347元(依照本件主參加訴訟之原本訴訟確定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3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