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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07號
原      告  一直打不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談麗秋  
原      告  謝宜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高文心律師
複代理人    賴禹綸律師
訴訟代理人  萬宗宇律師
被      告  台灣寶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連禎  
被      告  林凱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