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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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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16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陳豊文  
被      告  游盛名  

            廖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13年10月15日合法送達等情,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6,492元,此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附卷可佐,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