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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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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31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顯譽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新臺幣500元裁判費,被告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本件即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3頁),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科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