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137號
原 告 艾迪斯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潘昀莉律師
被 告 明雯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薏雯
被 告 陳健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律師
被 告 曾凱楠
訴訟代理人 吳小涵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