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1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真愛奇蹟珠寶銀樓即林忠蔚
即 被 告 精誠軟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
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是應依同年1月1日施行之新制(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計算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除另有標示者外,下同)9,345,764元(即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6,732,126元及美金80,013.41元,其中美金部分以起訴
翌日民國113年6月11日〈本件起訴日為113年6月10日,因該日為假日無外匯交易資料,故以起訴翌日外匯交易價格計算〉美金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2.665換算,為2,613,6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6,732,126元+2,613,638元=9,345,7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3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