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原 告 楊宗憲
被 告 曾序霖
曾忠信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被告曾序霖
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22樓之1」,被告曾忠信
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