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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原      告  楊宗憲 


被      告  曾序霖 

            曾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序霖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22樓之1」,被告曾忠信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