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197號
原 告 岱瑪金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原 告 觔斗雲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
原 告 陶卓華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訴請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未具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1月4日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並分別於同月11日、12日寄存及送達予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各1份
在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