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原判決關於
駁回上訴人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美金14萬5,315.44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其上訴利益即為美金14萬5,315.44元,折合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為456萬1,452元(以起訴日民國112年1月10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折算31.39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2,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