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2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國防醫學大學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原名:國防醫
學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
法律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核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405,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7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