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23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寶崴特殊材料有限公司
被 告 盧建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柒拾伍萬柒仟肆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依
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32條約定(見本院卷第35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
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被告盧建廷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寶崴特殊材料有限公司(下稱寶崴公司)分別於民國112年4月26日及同年6月30日邀同被告盧世譯、盧建廷為連帶
保證人,並簽訂3份授信約定書及2份保證書,約定被告盧世譯、盧建廷就被告寶崴公司對原告所負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600萬元、1,000萬元為限額
暨其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寶崴公司則分別於112年4月26日、112年5月18日、112年6月30日、112年9月27日向原告借款5筆,金額各為20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借款日及約定到期日、遲延利息、違約金之計算詳如附表所示,並於112年4月26日、112年5月18日、112年6月30日、112年9月27日分別立具同一內容之動撥申請書兼
債權憑證及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合計6份,
詎被告寶崴公司自113年8月18日起未依約平均攤還本息,且公司已停止營業,而原告寄發催告函遭退回,則依授信約定書條款第12條第(1)、(2)項約定,被告寶崴公司對原告所負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依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條款第11條第(1)項第3款約定請求被告寶崴公司給付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被告盧世譯、盧建廷為被告寶崴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請求被告連帶返還
上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盧建廷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寶崴公司及盧世譯則當庭陳述:承認原告之請求,沒有爭執,然希望能夠與被告協商等語。
三、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保證書2份、授信約定書3份、動撥申請書兼
債權憑證、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退回信封影本、放款基準利率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79頁),經
核與其主張相符,亦為被告寶崴公司及盧世譯所不爭執,被告盧建廷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
自認,本院審酌上開證物,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違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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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605%(目前為週年利率3.325%)。
| 自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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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3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605%(目前為週年利率3.325%)。 | 自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 自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605%(目前為週年利率3.325%)。 | 自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 自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605%(目前為週年利率3.325%)。
| 自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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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3年8月30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放款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目前為週年利率6.79%);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放款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目前為週年利率6.81%)。 |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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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目前為週年利率2.22%)。 | 自11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 自113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目前為週年利率2.22%)。 | 自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