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23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寶崴特殊材料有限公司
盧建廷
大有富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逸薇
被 告 盧世譯
盧建廷
本件應由盧世譯、盧建廷、大有富實業有限公司為
被告寶崴特殊材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承受訴訟,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亦有明文。二、
經查,本件被告寶崴特殊材料有限公司於判決送達後之
上訴期間經臺北市商業處命令解散,應由全體股東盧世譯、盧建廷、大有富實業有限公司為
清算人,並為被告寶崴特殊材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
渠等承受訴訟前,訴訟當然停止,而
兩造迄今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自應由盧世譯、盧建廷、大有富實業有限公司為被告寶崴特殊材料有限公司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