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原 告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本文規定,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裁定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茲因
兩造已於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下稱仲裁協會)之程序已經終結,有原告提出仲裁協會仲裁和解書
可證,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
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