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豐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GOLDCREEK INVESTMENTS LIMITED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駁回。」查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所示「計息本金」及自附表「起算日」欄起算至清償日止,
按約定利率或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是
本件上訴利益以計息本金加計如附表編號1所示計息本金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1月2日之利息日圓242萬3,837.64元,合計為日圓5,948萬9,363.64元(計算式:2,019萬8,647元+1,922萬573元+461萬3,200元+1,303萬3,106元+242萬3,837.64元=5,948萬9,363.64元),按本件起訴時即112年11月3日臺灣銀行日圓賣出歷史匯率0.2184換算為新臺幣(下同)1,299萬2,477元(計算式:5,948萬9,363.64元×0.2184=1,299萬2,477.0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萬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
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俐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附表:(民國/日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