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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王堅倉 王麗梅 王麗琴 王麗芳 王莉莉
王雅萍 王珮繻(原名:王麗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樂芷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 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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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