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41萬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萬60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