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森昌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契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5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421,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
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