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即 原 告 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馬鴻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允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3,4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3萬0,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