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尚樺
被 告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被 告 沈淑貞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因
言詞辯論
期日
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21日上午9時23分於本院民事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