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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尚樺 
被      告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被      告  沈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21日上午9時23分於本院民事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