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湧銪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22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3,329,67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357,7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