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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梁幸吉
訴訟
代理人
傅鈺菁
律師
參 加 人 梁幸慶
梁幸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麗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又瑄律師
被 告 梁滿子
陳容容
陳婷婷
陳冠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林宜萍律師
參 加 人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訴訟代理人 李天惠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