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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梁幸吉  
訴訟代理人  傅鈺菁律師
參  加  人  梁幸慶  

            梁幸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麗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又瑄律師
被      告  梁滿子  

            陳容容  
            陳婷婷  
            陳冠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林宜萍律師
參  加  人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訴訟代理人  李天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