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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2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董紋青 
被      告  陽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偉明 



被      告  蔡偉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柒萬貳仟玖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以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19條、第20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有管轄權
二、被告蔡偉德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陽昇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陽昇公司)於民國109年7月30日、110年5月18日邀同被告蔡偉明、蔡偉德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34,150,000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陽昇公司陸續借款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借款期間、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被告陽昇公司自112年11月3日起就附表所示編號1至4、自112年12月13日起就附表所示編號5至6、自112年11月30日起就附表所示編號7至14借款,未依約繳納利息,依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7條第1款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是原告應得請求被告陽昇公司給付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被告蔡偉明、蔡偉德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陽昇公司、蔡偉明則以:對原告主張事實不爭執而為自認
五、被告蔡偉德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六、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表、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成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5日函文等件為證,內容互核相符,被告陽昇公司及蔡偉明於113年6月3日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中對原告起訴之事實不爭執而自認(見卷第211頁);另被告蔡偉德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已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均為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01
1,800,000元
109年8月3日
起至
114年8月3日
63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2%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2
200,000元
109年8月3日
起至
114年8月3日
69,974元
前開本金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2%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3
800,000元
109年8月3日
起至
114年8月3日
279,974元
前開本金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2%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4
200,000元
109年8月3日
起至
114年8月3日
69,974元
前開本金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2%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5
5,570,276元
112年12月13日
起至清償日
4,456,221元
前開本金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684%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6
5,570,277元
112年12月13日
起至清償日
4,456,221元
前開本金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684%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7
4,900,000元
110年11月23日
起至
112年11月30日
4,628,625元
前開本金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04%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8
2,800,000元
111年8月10日
起至
112年11月30日
2,80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04%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9
1,750,000元
111年8月18日
起至
112年11月30日
1,75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04%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0
2,030,000元
111年10月18日
起至
112年11月30日
2,03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04%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
2,100,000元
110年11月23日
起至
112年11月30日
1,983,696元
前開本金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04%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2
1,200,000元
111年8月10日
起至
112年11月30日
1,20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04%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3
750,000元
111年8月18日
起至
112年11月30日
75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04%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4
870,000元
111年10月18日
起至
112年11月30日
87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04%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