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萬哲源律師
宋怡宣律師
被 告 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為第一審判決,並於同年月22日送達判決
正本予被告訴訟代理人,被告於同年月23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胡世一,並經其於同年9月2日提起
抗告,且向本院
聲明承受訴訟,有被告所提民事
抗告狀、民事
陳報狀所附經濟部113年9月18日經授商字第11330166870號函、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
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113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全面改選董事後之第1次董事會議事錄(節錄本)
可參(見高院卷第49、71至81頁、個資卷),
揆諸上開說明,該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由本院為裁定,其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