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百禾長照社團法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李正宇創意美學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49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7,5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