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俊利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
駁回。」是
本件上訴利益為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之新臺幣(下同)1,962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7萬6,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
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