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中華通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5日所為113年度重訴字第2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而查,上訴人聲明請求: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聲請均
駁回;㈢第一、二審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㈣如受不利判決,上訴人願供
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
本件上訴利益為2238萬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1,2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