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原 告 周靜芬
周易萱
共 同
複 代理人 徐佳緯律師
被 告 萬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莊謝碧玉
張美華
李熒達
許弘明
楊雅惠
詹文君
莊婉均
莊琪緯
莊尚文
被 告 仲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克良
被 告 來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英洲
被 告 許陳淑華
吳惠文
吳宗原
邱月霜
張正易
陳美玲
林盛鏘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1萬3000元(即:原告
聲請排除
被告強制執行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國部政治作戰局之保證金
債權中之1121萬30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0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