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陳重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563,580元,
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16,182,374元,
是以,本訴、反訴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79,745,9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8,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