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原 告 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黃毓棋律師
賴政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之聖律師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字第2號給付
違約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為眼科醫師,於108年4月11日與原告簽立合作契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本院卷第25頁),約定合作
期間為108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而被告於111年9月12日在嘉義市○○路0段000號信賴眼科診所服務(本院卷第47頁)。本件原告提起
損害賠償,請求被告應依系爭契約,賠償原告自111年6月起至113年6月之損害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
惟兩造另案前已於提起112年度智字第2號民事訴訟(下稱另案),除原告本訴主張請求違約金外,被告
反訴請求確認兩造間系爭契約
法律關係自112年3月6日起不存在(本院卷第177頁以下)。因另案訴訟確認系爭契約之效力之認定結果,顯然影響本件訴訟審理
損害賠償責任範圍。為免裁判歧異及審酌本件審理之妥
適,
堪認本件民事訴訟應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15號給付違約金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