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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3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煌南 
被      告    倆倆士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董士盟 

被      告    鄭苡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陸拾肆萬參仟參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倆倆士多有限公司(下稱倆倆士多公司)於民國110年2月26日邀同被告董士盟、鄭苡家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約定書及保證書,由董士盟、鄭苡家保證就倆倆士多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以倆倆士多公司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限額內,與倆倆士多公司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嗣倆倆士多公司自109年1月17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10筆,借款金額、期間及利率均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於每月17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除應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然倆倆士多公司就各筆借款本金僅清償如附表一所示之期數及金額共485萬6,687元,並繳付利息或還款至112年3月17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共664萬3,313元及利息暨違約金,依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五條第㈠款及第六條第㈠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原告向催討倆倆士多公司催討無效。而董士盟、鄭苡家為該等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倆倆士多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
四、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約定書、保證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原告及各行庫放款利率表、放款利率代碼表、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互核相符;且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一: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借款利率
已清償期數及本金金額
1
40萬元
110年3月17日至115年3月17日
2.47%
6期計4萬2,440元
2
15萬元
110年5月10日至115年5月10日
2.045%
17期計4萬5,858元
3
60萬元
109年1月17日至114年1月17日
2.875%
32期計34萬3,193元
4
40萬元
109年5月13日至112年5月13日
2.355%
29期計38萬0,177元
5
60萬元
109年11月16日至114年11月16日
2.47%
11期計11萬3,592元
6
160萬元
110年3月17日至115年3月17日
2.47%
6期計16萬9,751元
7
135萬元
110年5月10日至115年5月10日
2.045%
17期計41萬2,679元
8
240萬元
109年1月17日至114年1月17日
2.875%
32期計137萬2,790元
9
160萬元
109年5月13日至112年5月13日
2.355%
29期計152萬1,840元
10
240萬元
109年11月16日至114年11月16日
2.47%
11期計45萬4,367元
合計
1,150萬元


485萬6,687元
備註:
借款利率均依兩造所簽訂之借據第二條各款約定計算,其中:
一、編號1部分依該條第㈣款約定,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起算遲延利息時適用111年12月21日之利率1.47%)加週年利率1%,合計2.47%。
二、編號2部分依該條第㈣款約定,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起算遲延利息時適用111年12月21日之利率1.47%)加週年利率0.575%,合計2.045%。
三、編號3部分依該條第㈢款約定,按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起算遲延利息時適用111年12月19日之利率1.465%)加週年利率1.41%,合計2.875%。
四、編號4部分依該條第㈦款約定,採分段計收,自109年5月13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中央銀行專案融通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1.25%;自110年3月27日起至到期日止按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起算遲延利息時適用111年12月19日之利率1.465%)加週年利率0.89%,合計2.355%。
五、編號5部分依該條第㈣款約定,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起算遲延利息時適用111年12月21日之利率1.47%)加週年利率1%,合計2.47%。
六、編號6部分依該條第㈣款約定,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起算遲延利息時適用111年12月21日之利率1.47%)加週年利率1%,合計2.47%。
七、編號7部分依該條第㈣款約定,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起算遲延利息時適用111年12月21日之利率1.47%)加週年利率0.575%,合計2.045%。
八、編號8部分依該條第㈢款約定,按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起算遲延利息時適用111年12月19日之利率1.465%)加週年利率1.41%,合計2.875%。
九、編號9部分依該條第㈦款約定,採分段計收,自109年5月13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中央銀行專案融通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1.25%;自110年3月27日起至到期日止按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起算遲延利息時適用111年12月19日之利率1.465%)加週年利率0.89%,合計2.355%。
十、編號10部分依該條第㈣款約定,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起算遲延利息時適用111年12月21日之利率1.47%)加週年利率1%,合計2.47%。
(幣別:新臺幣)
附表二: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35萬7,560元
自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7%計算
自112年4月18日起至112年10月17日止,按左列利率10%即0.247%,自1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即0.494%計算
2
10萬4,142元

自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45%計算
自112年4月18日起至112年10月17日止,按左列利率10%即0.2045%,自1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即0.409%計算
3
25萬6,807元

自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75%計算
自112年4月18日起至112年10月17日止,按左列利率10%即0.2875%,自1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即0.575%計算
4
1萬9,823元

自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355%計算
自112年4月18日起至112年10月17日止,按左列利率10%即0.2355%,自1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即0.471%計算
5
48萬6,408元

自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7%計算
自112年4月18日起至112年10月17日止,按左列利率10%即0.247%,自1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即0.494%計算
6
143萬0,249元
自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7%計算
自112年4月18日起至112年10月17日止,按左列利率10%即0.247%,自1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即0.494%計算
7
93萬7,321元

自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45%計算
自112年4月18日起至112年10月17日止,按左列利率10%即0.2045%,自1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即0.409%計算
8
102萬7,210元

自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75%計算
自112年4月18日起至112年10月17日止,按左列利率10%即0.2875%,自1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即0.575%計算
9
7萬8,160元
自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355%計算
自112年4月18日起至112年10月17日止,按左列利率10%即0.2355%,自1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即0.471%計算
10
194萬5,633元
自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7%計算
自112年4月18日起至112年10月17日止,按左列利率10%即0.247%,自1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即0.494%計算
合計
664萬3,313元


備註:
一、各筆借款之餘欠本金金額計算如下:
 ㈠編號1部分:借款金額40萬元-已清償本金金額4萬2,440元=35萬7,560元。
 ㈡編號2部分:借款金額15萬元-已清償本金金額4萬5,858元=10萬4,142元。
 ㈢編號3部分:借款金額60萬元-已清償本金金額34萬3,193元=25萬6,807元。
 ㈣編號4部分:借款金額40萬元-已清償本金金額38萬0,177元=1萬9,823元。
 ㈤編號5部分:借款金額60萬元-已清償本金金額11萬3,592元=48萬6,408元。
 ㈥編號6部分:借款金額160萬元-已清償本金金額16萬9,751元=143萬0,249元。
 ㈦編號7部分:借款金額135萬元-已清償本金金額41萬2,679元=93萬7,321元。
 ㈧編號8部分:借款金額240萬元-已清償本金金額137萬2,790元=102萬7,210元。
 ㈨編號9部分:借款金額160萬元-已清償本金金額152萬1,840元=7萬8,160元。
 ㈩編號10部分:借款金額240萬元-已清償本金金額45萬4,367元=194萬5,633元。
二、各筆欠款自112年3月17日起算之利息,其利率如附表一借款利率欄及備註所示。
(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