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發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7日113年度重訴字第34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20萬元,及自本件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9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