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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6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沈士弘
被 告
元大玖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吉祥
被 告 張鳯龍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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